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日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宁金管规〔2014〕2号文件的通报》。通报规定,职工出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萃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人萃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含萃取偿还债务购房贷款本息);其未婚因购房已萃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人萃取职工未婚住房公积金(不含萃取偿还债务购房贷款本息)。据报,此通报2015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以下为通报原文: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主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为贯彻落实《关于更进一步完备住房公积金用于政策的通报》(宁金管规〔 2014〕 2号)精神,更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管理,规范萃取不道德,现将萃取有关工作通报如下:一、确保缴存职工出售首套自寄居住房或提高型业主住房萃取住房公积金(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未婚)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人萃取住房公积金(不含萃取偿还债务购房贷款本息);(二)职工出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萃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人萃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含萃取偿还债务购房贷款本息);其未婚因购房已萃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人萃取职工未婚住房公积金(不含萃取偿还债务购房贷款本息)。
二、限制萃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条件,修改办理手续,反对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寄居(一)职工租房萃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多达当年实际再次发生的房屋租金,中止其房租远超过家庭工资收入 10%的规定;(二)减少办理时间,每年 6月份、 12月份集中于办理。三、强化萃取风险防止,创建对违规萃取人员注册制度(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违规萃取不道德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二)违规萃取职工的个人信息列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不当信息库,同时列于涉及联合报系统;(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被骗托收买不道德将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涉及规定展开处置;因涉嫌违法犯罪的,接管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强化萃取审查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方式对较小金额( 10万元以上)萃取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出售、建修住房等萃取,由归集业务主办银行全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院。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院的萃取申请人, 3个工作日内给与回应。
本通报自 2015年 1月 1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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